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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颁布时间】 2010-10-09
【实施时间】 2010-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关于举办社会工作师实践能力培养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工作师实践能力、更新专业知识、强化职业伦理、提高服务水平,按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决定联合举办社会工作师实践能力培养高级研修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修主要内容
  (一)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宏观形势;
  (二)社会工作价值理念与伦理规范;
  (三)社会工作实务理论与模式;
  (四)社会工作实务方法与技巧;
  (五)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
  二、研修人员及报名方式
  (一)研修班对象:已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且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并在相关单位从事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的实务人员50人(名额分配见附件)。
  (二)报名方式:请有关单位于2010年10月18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回执(附后)传真至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
  三、研修时间及地点
  (一)研修时间:研修班定于2010年10月25日至10月30日在深圳市举办。10月25日报到。
  (二)报到地点:深圳市新乐小汽车出租公司新乐滨海明珠大酒店(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金沙街2号,电话:0755-25254666,25254501,25254502)
  四、其他事项
  (一)请参加研修人员根据工作实际,每人撰写1篇与研修内容相关的论文或心得体会(不少于2000字),在研修班结束前提交。
  (二)研修人员修完规定课程后,经考核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颁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培训学时计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学时。
  (三)参加研修人员往返交通费自理。报到时请交2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社会工作处
  联系人:赵川芳 贾维周
  电 话:010-58123511
  邮 箱:jkrj@mca.gov.cn
  传 真:010-58123364
  附件:社会工作师实践能力培养高级研修班名额分配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附件:
  社会工作师实践能力培养高级研修班名额分配表
  
  

地 区

名 额

北京市

3

天津市

1

河北省

1

山西省

1

内蒙古自治区

1

辽宁省

1

吉林省

1

黑龙江省

1

上海市

3

江苏省

2

浙江省

2

安徽省

1

福建省

2

江西省

2

山东省

2

河南省

1

湖北省

1

湖南省

2

广东省

3

广西壮族自治区

1

海南省

1

重庆市

1

四川省

2

贵州省

1

云南省

1

西藏自治区

1

陕西省

1

甘肃省

1

青海省

1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大连市

1

青岛市

1

宁波市

1

厦门市

1

深圳市

1

合计

50


  高级研修班报名回执
  报名单位(盖章):
  
  

姓 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手机

 

办公室电话

 

传真

 

通信地址

(邮编)

 

电子

邮箱

 

报到时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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