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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215号
【颁布时间】 2010-10-12
【实施时间】 2010-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2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政府公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政府公报》)2011年度工作,确保各族干部群众准确、及时地了解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施政方针,现就2011年度《政府公报》赠阅数据更新完善及学习运用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政府公报》赠阅数据信息库的补充完善工作
  (一)《政府公报》2011年度继续实行百分之百免费发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读者任何费用。
  (二)2011年度《政府公报》继续坚持“总量控制、向基层倾斜”的赠阅原则,原则上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地县级以上机关单位不再增加赠阅数量,并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减。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室应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史志办公室或当地邮政部门及时了解本地区《政府公报》赠阅数据信息库情况。
  (四)2011年,《政府公报》计划覆盖全疆所有社区,请未报社区信息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准确上报本地社区数据。
  (五)各地需要新增或变更受赠2011年度《政府公报》数据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向本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办公室(厅),再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办公室(厅)在总量平衡的基础上,统一登记上报。
  二、做好2011年度政府公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2011年度《政府公报》数据库信息更新完善及学习运用等有关工作。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彩色封面宣传面广、免费刊登的有利条件,积极向《政府公报》封面提供图片和文字资料,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重大政务活动宣传工作。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办公室(厅)每半年对本地区《政府公报》的学习运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史志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要对所辖乡镇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室向社会提供《政府公报》免费查阅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方便各族群众查阅当年及历年的《政府公报》。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室(厅)要加强对本地区公报投递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公报有投递时间延误或不投递等情况,要及时与当地邮政部门协调,查明原因、补发公报,并将解决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史志办公室。
  (四)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室(厅)要认真收集、核对新增或变更受赠数据信息,将新增或变更受赠单位的有关信息填写在《2011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新增受赠单位登记表》(附件1)或《2011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受赠单位变更情况登记表》(附件2),并按时上报。
  (五)2011年无新增或变更信息的地区或自治区级单位,须在“附件1”中“报表单位(公章)”位置盖章确认并上报,此后一年内,不再接收变更或新增数据信息。
  (六)以上新增、变更或确认的2011年度《政府公报》免费受赠数据信息,务必于10月25日至11月15日期间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史志办公室。
  联系方式:电话:0991-23834432383233
  传真:0991-2383239
  电子邮箱:gengzd@xinjiang.gov.cn
  联系人:穆磊 耿振栋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11层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史志办公室
  邮编:830041
  附件:
  1.2011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新增受赠单位登记表(略)
  2.2011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受赠单位变更情况登记表(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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