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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 作 内 容 |
牵 头 部 门 |
参与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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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或行动计划),淘汰情况核查验收和进展情况汇总、上报等。 |
水泥、平板玻璃、焦炭、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造纸、酒精、味精、制革、印染、化纤等行业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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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电力行业 |
省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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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抓紧摸清相关行业落后产能情况。
(2)确定全省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有关市。
(3)公布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企业名单。
(4)制定《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
(5)牵头组织对各地当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
联席会议办公室 |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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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
(2)及时将省下达本市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
(3)鼓励粤东西北地区积极运用“双转移”等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
联席会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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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统筹考虑安排省财政淘汰落后产能专项鼓励资金。 |
省财政厅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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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
省财政厅 |
联席会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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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积极筹措安排市级专项资金。 |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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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省挖潜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差别电价资金,以及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广东银监局分别负责 |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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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施的改造提升项目,按现行政策实行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措施。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
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广东银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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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或收购落后产能企业发展产业政策鼓励的建设项目,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在能评、环评、用地和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给予倾斜。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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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淘汰范围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线),以省物价局公布的2010年的现行差别电价为基准,2011年电价加价0.10元/千瓦时、2012年加价0.20元/千瓦时。 |
省物价局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南方电监局、广东电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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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
省物价局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广东电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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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列入淘汰名单、到期拒不关停的企业(生产线),电力供应企业要配合地方政府依法停止供电。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省发展改革委、南方电监局、广东电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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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将本次淘汰范围的行业和企业列入环保日常执法重点。
(2)定期组织对所有列入本次淘汰范围的行业企业进行环保专项核查。
(3)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
省环境保护厅 |
联席会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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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为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范围的企业办理新上(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前,主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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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上大压小”、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 |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监管厅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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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新上(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核准和备案,严格控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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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不予审批、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 |
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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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
省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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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加强对淘汰范围行业的相关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达标的企业责令整改或限期治理。 |
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 |
联席会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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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已关停的小火电企业或机组,及时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再收购其发电,不得调度其发电。 |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南方电监局负责 |
广东电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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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不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加大税收监管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厅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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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执行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对不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项目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有关债权处理与保全工作。 |
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分别负责 |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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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加强行业自律,大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 |
各有关行业协会 |
联席会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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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制定本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或行动计划。 |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
联席会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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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
联席会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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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依法依纪追究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因关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省监察厅 |
联席会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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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每半年要对本地区或本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一次总结。 |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
联席会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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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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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 |
联席会议办公室 |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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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宣传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和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法规。 |
省新闻办 |
联席会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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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总结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有效做法。 |
联席会议办公室 |
省新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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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落后产能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工作方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联席会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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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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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信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
联席会议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