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发改价字[2008]405号
【颁布时间】 2008-03-14
【实施时间】 2008-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保持化肥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保持化肥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

  (内发改价字[2008]405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商(物价)局:

  

  针对近期部分地区化肥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情况,为抑制化肥价格不合理上涨,保证春耕期间化肥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就春耕期间进一步加强化肥监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保证化肥市场供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协助有关部门抓好春耕期间化肥供应工作,采取各种措施,组织落实货源,春耕期间,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确保享受电价、税收等优惠政策生产的化肥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千方百计保证化肥供应。供销社农资企业要发挥化肥主渠道作用,尽快充实库存,确保春耕期间化肥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二、加强化肥价格监管。鉴于当前化肥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化肥最高零售限价,也可以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发改价字[2008]134号)规定的价格政策和当地化肥的实际进价,严格审核企业运杂费和流通经营差率后,制定和公布当地对农民销售的各化肥品种的最高零售价格。为防止不法经销商多次转手加价倒卖销售,在自治区境内经销同一品种化肥一律以出厂价为基础,加7%的进销差率和实际运杂费,核定最终零售价格。

  

  


  三、全面落实化肥销售明码标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化肥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价格监察员,检查、督促各化肥生产经营企业明码标价,全面掌握生产厂家出厂价格和销售数量及去向、库存等情况,及时纠正处理价格违规行为,从源头上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要将磷酸二铵出厂价格控制在每吨4100元以内的通知精神,并考虑企业的成本情况和化肥的有效含量,核定巴彦淖尔市临河繁荣磷铵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磷酸二铵最高出厂限价每吨为4060元;磷酸一铵最高出厂限价每吨为3900元。

  

  


  五、各地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大化肥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处化肥生产企业超过出厂指导价上限销售,销售环节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等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此通知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