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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建科函[2010]267号
【颁布时间】 2010-10-14
【实施时间】 2010-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水浸区域房屋回迁使用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汛期水浸区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琼建科[2010]214号)要求,为做好排查后房屋回迁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水浸区域房屋回迁使用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排查结论为“建议委托鉴定,报请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是否拆除重建”的房屋,不得回迁使用。
  二、对排查结论为“部分拆除修复后使用”或“支撑加固后使用”的房屋,应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拆除、修复或支撑加固。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拆除、修复和加固,确保房屋回迁使用安全。
  三、对排查结论为“可以使用,加强观察”的房屋,告知业主(用户)针对房屋进行持续观察,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观察房屋周围地表是否出现塌陷、开裂现象,对于坡地建筑还应观察是否有坡脚渗水、土体开裂、树木倾斜等现象;
  2.观察墙、柱、梁、板、楼梯等承重构件是否出现新的裂缝或原裂缝是否有扩大延伸;
  3.当出现新的降雨时,应加大观察力度,做到昼夜观察,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琼建科[2010]214号文1号附件:《海南省汛期水浸区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指导意见》重新排查。
  四、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灾民安全回迁的工作责任,建立有效报告机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险情,杜绝危险的发生。对于重大险情,应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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