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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舟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舟政发[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10-12
【实施时间】 2010-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抑制不合理购房需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断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执行差别化住房商业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停止发放住房商业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将其用于购买住房。
  (三)实施差别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职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以家庭为单位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首次购房者优先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对以家庭为单位购买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的首次购房者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对居民家庭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发放第三次公积金贷款。
  (四)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房,且该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优惠至1.5%税率征收。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优惠至1%税率征收。购买的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时间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存量房买卖以房屋登记部门受理日期为准。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舟政发(2010)1号文件规定的购房契税补贴政策停止执行。
  (五)暂限居民家庭购房套数。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除旅游房产外,暂定本市及市外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1套商品住房(含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二、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六)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继续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扩大城市住房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全面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解决无房大学生和其他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5年内,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30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6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0万平方米。
  (七)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工作力度。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同时抓紧做好今后几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选址等各项准备工作。
  (八)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市及县(区)财政要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九)进一步加快住房用地供应,增加市场有效供给。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要求,认真落实年初确定的保障性住房计划。要加快拆迁进度,加快供地速度。进一步加强规划调控,确保中小套型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加大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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