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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支持和保障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发展,加快全省邮政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充分保障人民群众通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建设纳入相关规划 各级政府要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将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邮政部门要制定邮政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城乡总体规划,推动建立完备的邮政服务设施规划体系。邮政企业要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积极建设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二、对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建设提供支持 县级以上政府对邮政局(所)、邮件处理中心、邮件转运站等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项目目录》规定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服务网点用房,邮政企业有优先租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或挪作他用;对因城市改造涉及邮政普遍服务网点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给予减免。 三、加强城市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建设 (一)切实加强城市信报箱(群、间)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城镇住宅楼房信报箱(群、间)建设工作列为民心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切实维护城乡群众的通信权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要求,将邮政信报箱(群、间)纳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并安排邮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参与验收。对已投入使用但未安装信报箱(群、间)或现有信报箱(群、间)需要更新的住宅楼房,由楼房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补建、更新和维护,也可委托邮政企业或其他单位负责,相关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确有困难的,可通过产权人适当出资、当地政府从基础设施公共维护资金中安排补贴等方式加以解决。各级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的督促指导工作。邮政企业要加强对信报箱(群、间)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管理。 (二)为城区报刊亭等邮政设施建设提供支持。邮政企业依照城乡规划设置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及其他邮政服务公益设施,规划、城管、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提供支持,并按有关规定减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对新增的报刊亭,邮政企业可优先安排下岗职工经营。在对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及其他邮政服务公益设施进行规划、调整时,相关部门要给予优先考虑设置。 四、加强农村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邮政设施建设,对农村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要将农村邮政普遍服务纳入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把空白乡(镇)邮政局(所)和新型村邮站建设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当地乡(镇)和村庄建设等相关规划,作为农村公共配套综合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建设,与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共同推进。要制定具体措施,支持邮政基础设施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严格落实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政策,依法划拨邮政局(所)用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并给予资金支持。要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标准设立村邮站,并探索建立村邮站运营长效机制,按规定标准对村邮站工作人员给予补贴,地方财政可适当支持。 (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邮政等部门及企业要建立联合办公机制,扎实推进邮政基础设施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确保2012年前全部完成。各级新闻出版和邮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推行村邮站与农家书屋共建的新模式,扎实做好两项工程的共建工作。邮政企业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协调,完善新型村邮站建设台账,强化对村邮站的业务指导,促进村邮站正常、持续运营。有条件的地方,可由邮政企业出资为村邮站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 五、加大邮政普遍服务扶持力度 (一)税收扶持。鉴于邮政企业承担普遍服务的功能,税务部门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部分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对全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规定审批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