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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10]824号
【颁布时间】 2010-09-30
【实施时间】 2010-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9〕118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全区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新版《规范》的学习贯彻工作。狂犬病一直是我区传染病致死主要原因之一,病死率达100%,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规范》进一步细化了狂犬病暴露后的预防处置,特别是对ⅱ、ⅲ类暴露的伤口处理、免疫预防、接种程序等处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各级各类医疗疾控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尽快掌握有关处置原则和技能,最大程度地保护群众生命健康。自治区疾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并协助各地做好技术培训工作。
  二、规范设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我区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工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在辖区内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为当地群众提供狂犬病暴露后的伤口处置、创口缝合、疫苗接种、被动免疫制剂和抗狂犬病血清的使用等工作。原则上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在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增设狂犬病暴露处置室;必要时也可按门诊设置要求,在医疗机构急诊科设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配备具有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要求开展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技术培训,考核认证工作。
  原则上要求各地在2010~2011年两年完成设置并开展工作。
  三、加强狂犬病预防接种工作。做好狂犬病疫苗接种是防止狂犬病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狂犬疫苗接种工作,加强狂犬病疫苗等二类疫苗管理,按正规渠道购置供应疫苗,按照狂犬病疫苗接种程序要求,实施规范、全程接种,保证安全接种和有效接种。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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