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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209号
【颁布时间】 2010-09-30
【实施时间】 2010-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积极作用,完善和加强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确保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委)《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1610号)精神,自治区发改委牵头制订的《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工作方案
  (自治区发改委 二o一o年九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委)《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161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积极作用,完善和加强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确保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现行米袋子、菜篮子省市长责任制和相关品种宏观调控体系、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创新政府宏观调控方式,引入在行业里有一定影响作用的骨干企业作为补充和完善的手段纳入到调控体系中,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确保大宗农产品货源充足,供应平稳,价格基本稳定,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保障。
  二、市场调控的品种范围
  除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等)、食用植物油、棉花、食糖、猪肉等五大类商品外,根据新疆生产、消费特点和习惯,将牛、羊肉纳入市场调控的品种范围。今后视市场调控需要,适时增加调控品种。
  三、建立自治区和地州市政府两级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建立自治区和地州市政府领导机构。
  成立自治区“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杨刚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农业厅、畜牧厅、交通厅、粮食局、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供销社、农发行、乌鲁木齐铁路局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分级负责引入骨干企业加强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工作,确保当地农产品市场平稳。10月10日前,各地(州、市)要将领导小组名单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工作机制,形成调控合力。
  建立自治区和地(州、市)政府两级农产品市场调控工作机制,发挥地(州、市)政府在调控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工作。自治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自治区总体工作方案,指导各部门和各地政府积极、稳妥开展引入骨干企业加强农产品调控工作;确定市场调控的品种范围;制定各个品种的具体实施方案,选择自治区级骨干企业参与市场调控,明确运作方式、财政补偿方式和支持骨干企业发展的措施办法;建立动态监测报告和对企业的监督考核及奖惩制度,加强对自治区级骨干企业的管理,提高对全区农产品市场的调控能力。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工作领导机构根据自治区总体工作方案和各个品种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引入骨干企业加强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合理选择本地骨干企业参与市场调控,建立配套的财政、金融等保障制度,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和对骨干企业的监管,积极支持本地骨干企业的发展,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确保当地农产品市场稳定。
  (三)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定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方案;负责大宗农产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负责编制大宗农产品储备、轮换和投放计划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支持骨干企业的仓储、物流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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