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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209号
【颁布时间】 2010-09-30
【实施时间】 2010-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将骨干企业引入宏观调控体系,是在大宗农产品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情况下,加强政府调控,确保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新政策、新措施。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级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对骨干企业的监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及时掌握骨干企业的经营情况,建立动态监测报告制度,要求骨干企业定期(按旬或按月,特殊情况下每天)报送调控范围内农产品生产、购销、加工、库存及价格等情况,为政府实施调控提供依据。骨干企业承担特定调控任务,要按照与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应的调控任务;定期统计按协议确定的农产品的收购、加工、进口、销售、库存及投放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委托单位及相关部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立骨干企业的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调控任务委托部门要加强对骨干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或巡察,对骨干企业执行政府宏观调控任务进行考评。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骨干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积极支持骨干企业的发展。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在建设投资、政策性补贴、金融贷款、运输保障、储备和进口配额等方面,对纳入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的骨干企业给予支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持续健康发展。
  (四)实行情况报告制度。
  各有关部门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报告引入骨干企业参与调控工作进展情况,遇到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为自治区加强农产品市场调控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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