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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推进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修编,明确建设用地报批规划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确保土地利用计划有效执行,现就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各地要在当地规划大纲框架下,尽快组织编制本级及乡级规划。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经审查同意或备案的,可直接编制规划方案,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规划修编和报批工作。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大纲实施管理 设区的市规划大纲经审查通过的,中心城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要依据大纲报批。县级规划大纲经审查通过或备案的,辖区内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不再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按县级大纲报批。不符合县级规划大纲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在新规划编制中予以调整衔接,并在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报批。市、县级规划大纲未经审查通过或备案的,在今年底之前可以使用现行市、县、乡级规划(1996-2010)报批用地;需要局部调整规划的,按要求编制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论证,按规定依职权组织听证,并随有关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同上报。 市、县级规划大纲已通过审查或备案,建设用地置换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建新地块安排在大纲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内的,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厅批准后,视同符合规划。各地编制规划方案时,应在确保不突破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将本通知下发前后此类经批准设置了建新地块的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 三、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各地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规定,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下同)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下同)除授权省厅办理用地预审外,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预审权限 经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批准并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村庄、集镇和园区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厅预审: (1)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2)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 (3)建设项目涉及跨设区市占用土地的; (4)建设项目拟占用土地超过70公顷以及拟占用耕地超过35公顷的; (5)其他确需省厅直接预审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提出用地预审意见,报省厅备案。 (二)预审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立项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不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证明;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矿评估报告认定结果。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市、县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应有市或县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审查意见,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印章);其中属于建设项目用地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该项材料由市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提供)。 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村庄、集镇和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不提交第4、5项材料。 四、强化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及监管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切实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市、县(区)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含奖励、追加、点供等形式获取的计划指标),应于当年10月底前执行完毕(以省厅窗口受理用地报件时间为准)。逾期未安排使用的计划指标,将予以收回,全省统筹安排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