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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皖国土资[2010]330号
【颁布时间】 2010-09-29
【实施时间】 2010-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3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权限予以批准的无需报省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的农用地转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建立台账,并于每季度的第一个工作日将审批文件及计划执行情况报省厅备案。市、县审批农用地转用及未利用地备案情况,将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内容,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备而导致该地区超计划审批建设用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市国土资源局承担责任。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表:
  市、县政府审批建设用地使用计划指标备案表
  填表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章)  年第 季度
  
  

审批

时间

审批机关

批准面积(公顷)

 

备 注

农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设区市政府

 

 

 

 

 

 县

 

 

 

 县

 

 

 

 

 

 

 

 

 

 

 

合计

 

 

 

 

 

设区市政府

 

 

 

 

 

 县

 

 

 

 县

 

 

 

 

 

 

 

 

 

 

 

总计

 

 

 

 

 

本季度审批建设用地明细

序号

建设用地

项目名称

批准

机关

批准

文号

批准

时间

批准面积(公顷)

 

备注

农用地

 

未利

用地

耕地

 

 

 

 

 

 

 

 

 

 

 

 

 

 

 

 

 

 

 

 

 

 

 

 

 

 

 

 

 

 

 

 

 

 

 

 

 

 

 

 

 

 

 

 

 

 

 

 

 

 

 

 

 

 

 

 

 

 

 

 

 

 

 

 

 

 

 

 

 

 

 

 

 

 

 

 

 

 

 

 


  填表说明:1、本表仅填写由市政府最终批准农用地转用以及市或县级政府最终批准使用未利用地的项目用地。
  2、本表于每季后第一个工作日上报。(联系人:李冰,联系电话及传真:0551-23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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