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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8]13号
【颁布时间】 2008-03-13
【实施时间】 2008-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3.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推荐就业平台,为他们就业提供服务。

  (三)扎实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多种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基本劳动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对培训工作卓有成效、地方财政比较紧张的地区,自治区在经费上将给予适当补贴。

  (四)认真做好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地区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牧区退役士兵两用人才作为繁荣农村牧区经济、促进农村牧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来抓,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使之成为基层组织的骨干力量和后备力量。要在生产、生活上关心他们,对确有困难的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当地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帮助扶持,充分发挥他们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优惠。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凡因安置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盟市和旗县(市、区),不得参与双拥模范城(县)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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