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运城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8-03-13
【实施时间】 2008-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邮件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运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是运城市政府的门户网站,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市长信箱”,是转变政府职能、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和窗口。为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建设和管理,确保“市长信箱”正常运行,使“市长信箱”邮件的日常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模式

  “市长信箱”邮件实行市政府门户网站受理、承办,市政府办公厅各对口业务科室分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办理及反馈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签收

  “市长信箱”邮件由市政府门户网站确定专职信箱管理员负责受理,在每个工作日定时接收,按序编号、登记,并填写“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长电子邮件办理卡”,交市政府门户网站负责人审查。

  

  


  第四条  办理

  “市长信箱”邮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审查后的市长邮件由市政府门户网站确定专门的邮件办理员呈报市政府秘书长阅批。

  (二)按照市政府秘书长签批意见,邮件办理员将邮件呈报所批转市领导阅批。

  (三)根据市领导批示意见,邮件办理员将邮件发送至所签批单位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办理。

  (四)在办理过程中,对需要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进行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分办业务科室或邮件办理员将邮件及领导批示复印件传送给承办单位,并提出办理时限要求;对需要调查或协调的,市政府办公厅业务科室应请示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秘书长组织调查或协调,并形成调查或协调纪要。

  

  


  第五条  回复

  “市长信箱”邮件办理完毕后,由具体承办单位(指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科室)将邮件办理情况及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给市政府门户网站邮件办理员。邮件办理员拟写好回复函,将回复函及办理结果报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市领导审核同意后,在“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长电子邮件办理卡”办理结果栏填写回复内容,并交由“市长信箱”管理员进行网上回复。

  

  


  第六条  办理时限

  (一)普通邮件在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

  (二)重要邮件中,凡不需调查、协调可以解决的邮件,在签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对需要经过调查、协调才能解决的,在签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对特殊情况,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具体承办单位要在办理结果中对延长原因予以说明。

  

  


  第七条  机构及人员保障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市长信箱”的管理、维护和受理机构。政府门户网站负责人为“市长信箱”主要负责人,并确定两名工作人员分别作为“市长信箱”的管理员和办理员,负责“市长信箱”的管理、维护及邮件的签收、登记、办理与回复等工作。

  (二)为保证“市长信箱”邮件及时转办、处理与反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各单位须确定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明确承办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作为邮件办理责任人具体承担市政府批转“市长信箱”邮件的办理和反馈工作。

  

  


  第八条  附则

  (一)“市长信箱”邮件的回复,原则上直接向来函人答复;对一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邮件回复,可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答复。

  (二)对省政府批转的“省长信箱”邮件,参照本办法进行办理。

  (三)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对“市长信箱”邮件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归档和通报。

  (四)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