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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由各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商各乡镇政府,成立由市县畜牧兽医局、各直属单位、乡镇政府、基层畜牧兽医站、村(区)委会、自然村防疫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在受灾区域内,全面开展因灾致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由省动物疾病预控中心、省畜牧技术推广站、省农科院畜牧所、海南大学科研所派出人员,组成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小组,在各市县受灾地开展巡回技术指导工作。 (五)由各市县畜牧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具有较强生产能力、经济与技术力量都比较雄厚,且已获得《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格的畜禽养殖场统一生产供应灾后需要补栏饲养的畜禽种苗。 (六)提高效率、规范程序,尽快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损失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灾后恢复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办法》通知要求,协助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做好恢复生产贷款贴息工作,认真做好受灾散养农户、小养殖户恢复生产购买补栏畜禽种苗差价直接补贴工作。 (七)做好舆论导向与恢复生产正面宣传工作。以争取全社会对这一项工作的大力支持。 (八)加强对恢复生产投入品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畜牧业生产源头生产投入品质量的监管与抽检工作力量,认真做好市场畜产品质量的安全监测与检验工作,严厉打击任何扰乱市场秩序与损害养殖者与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 四、基本要求 (一)尽快传达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近日召开的关于灾后恢复生产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按照省农业厅第十次厅务会议制定的“十抢”工作措施,即抢排、抢收、抢修、抢管、抢种(养)、抢补、抢防、抢服务、抢物资供应、抢抓落实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方针,结合各市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内容,制定工作目标,组织人力物力,筹措赈灾资金,加强技术指导,抓好消毒防疫,强化市场监管,安排补栏畜禽种苗生产供应,开展爱国卫生行动,正面舆论宣传引导,限定恢复生产落实时限,切实抓好灾后恢复生产各项工作。 (三)认真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各项措施、行动的组织督导、自查、总结上报工作。务必做到各项工作有布署、人员物资能及时到位、工作过程有检查指导、阶段性工作有成效。 附件3: 海南省农业厅灾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后防病防疫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府办〔2010〕1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洪涝灾害后恢复农业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农字〔2010〕186号),为扎实有效开展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灾区洪涝灾害后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促进灾区畜牧业生产尽快恢复发展,保障畜产品市场供应和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保障灾区畜产品有效供给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结合灾区实际,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做好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灾后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任务 结合不同地区受灾情况,加大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力度,在八个方面实现全覆盖。 一是受灾地区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是灾区散养户的畜禽栏舍消毒。 三是灾区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场地消毒。 四是畜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场消毒。 五是灾区包括散养户、养殖场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等病种的所有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 六是灾区包括散养户、养殖场的动物疫病流调。 七是灾区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科普知识的培训。 八是灾区各环节的检疫监管。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畜禽饲养管理,尽快恢复畜牧业生产。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动物防疫人员和养殖户要密切注意各种畜禽的护理工作,确保畜牧业生产的安全。对畜禽舍及设施作全面检查,及时加固修缮,及时清除积水,防止畜禽舍倒塌,引发安全事故。刚受灾的畜禽由于应激反应大,体质弱,除必需紧急免疫接种外,不宜立即使用疫苗。同时,加强饲养管理、隔离病弱畜禽、防止饲料霉变,注意饮水卫生,提高饲料的营养成份配比,以提高营养水平,提高抵抗力,减少应激反应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种畜禽场、养殖大户及基层生产基地,要及时组织人员上门了解灾情,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尽快恢复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