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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琼农字[2010]197号
【颁布时间】 2010-10-15
【实施时间】 2010-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灾后恢复生产有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省农垦总局农机主管部门,有关补贴农机具生产经销企业:
  今年9月30日至10月9日,我省经历了历史罕见的持续强降雨过程,给我省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救灾安置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部署,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工作,经研究并请示农业部,现就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有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0年尚未使用完毕第一批、第二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市县,剩余补贴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恢复灾后农业生产急需的排灌机械、收获机械、植保机械、农田耕作机械以及设施农业节水设备的购置补贴。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已经使用完毕的市县和农垦系统,可以根据防汛救灾和恢复灾后农业生产需求,依照《海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由补贴机具经销商垫资(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财政资金部分),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手续,农民及农业生产企业先购买使用补贴的农业机械,待2011年中央和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财政资金下达后再办理补贴资金报账手续。各市县和省农垦总局农机主管部门办理上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资金规模不得超过今年已下达本市县、省农垦总局补贴资金总额的50%。
  三、农机主管部门和补贴机具生产经销企业要广泛宣传发动,积极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企业选购防汛救灾和恢复灾后生产的农机具,严格遵守防汛救灾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纪律,全面落实农业部门防汛救灾和恢复灾后生产各项措施,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救灾和恢复灾后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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