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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工信委,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华电、大唐、华能、国电发电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大庆石油电力集团公司,各并网火力发电企业: 《关于印发黑龙江电网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经电力发〔2008〕318号)下发后,我省电力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良性发展,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我省电力市场交易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原文件发文主体已变更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加以修改,现将该办法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黑龙江电网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优化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和规范黑龙江电网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行为,结合黑龙江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是指由省工信委制定下发的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计划所形成的发电权,可以部分或全部在黑龙江省电力交易平台上进行的发电成本转移补偿交易(以下称发电权交易)。 第三条 发电权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优质可靠连续供电、供热的要求。 (二)应遵循节能环保、平等自愿、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黑龙江电网火力发电机组的发电权交易。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五条 发电权交易管理职责(一)省工信委负责发电权交易的管理与监督。 (二)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发电权交易的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电量结算、信息发布。 (三)省电力调度中心负责发电权交易的安全校核、发电调度。 (四)各发电企业对本厂内部的供电方式、供热方式的安全运行负责。 (五)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将每月发电权有偿转让交易结果报省工信委备案。 第三章 交易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电企业为出让方,可以出让其发电权:(一)列入国家关停计划的小火电机组; (二)因发电企业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年度或月度发电计划的火电机组; (三)煤耗较高或发电成本较高的火电机组; (四)自发自用成本较高的企业自备电厂的火电机组; (五)其它自愿出让发电权的火电机组。 第七条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电企业为受让方,可以受让发电权: (一)单机容量在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 (二)除由于电网约束条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的发电企业上月实际发电量不超过且不低于上月交易计划3%的火电机组。 第八条 容量小、煤耗高的发电机组不得替代容量大、煤耗低的发电机组发电,非脱硫脱硝机组不得替代脱硫脱硝机组发电。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九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的运营维护。各市场主体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申报交易数据,交易平台统一发布交易信息。第十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开始前,向所有市场主体发布交易前信息。交易完成后,向所有市场主体发布数据申报和交易结果信息。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发电权交易方式包括:集中撮合交易、双边交易、挂牌交易,发电企业自行选择交易方式。第十二条 集中撮合交易方式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易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申请交易电量、交易(出让或受让)报价。交易双方可以多段报价,但最多不得超过三段,每段独立参加交易。 (二)电力交易平台按报价差值从大到小排序,正价差最大的优先成交,直至报价差值为零时结束交易。 (三)交易成功后成交价格为出让方报价与受让方报价的平均值。 (四)报价差值相同时,受让方成交次序为同一发电集团、脱硫脱硝机组、大容量级别机组,情况相同时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出让方成交次序为关停机组、小容量级别机组、非脱硫脱硝机组,情况相同时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