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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115号
【颁布时间】 2010-10-10
【实施时间】 2010-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加强我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在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设立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相结合,利用市场化手段,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筹集资金,支持薄弱环节发展。融资平台公司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我省180个产业集聚区成立的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创新融资方式筹集了大量资金,加快了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进度,有力地支持了“一个载体、三个体系”建设。
  总体上看,我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由于起步晚、监督管理不到位,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有的融资平台公司主体实力不强,规模较小,资产不实,融资能力明显不足;有的融资平台公司运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加强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运作并不断发展壮大。
  二、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通知》要求,抓紧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清理核实的债务时间截至2010年6月30日。
  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部署,全省统一制定清理方案和报表,然后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组织对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清理核实。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省直有关厅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配合,10月底前完成任务。
  要妥善处理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筹集问题,切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避免损失浪费。各级政府要集中资金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省直有关厅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配合,10月底前完成任务。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全面评估确认。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此项工作由河南银监局牵头负责,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配合,10月底前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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