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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锡署办发[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3-12
【实施时间】 2008-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季休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关于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休牧时间。结合专业技术部门建议和各地初步安排,休牧时间原则上按照以下时间安排:东部区(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4月10日左右,中部区(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西乌珠穆沁旗)4月5日左右,西部和南部区(二连浩特市、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太仆寺旗)4月1日左右。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以苏木乡镇为单位进行适度微调,但原则上相邻苏木乡镇相差不超过7天。项目区休牧时间必须达到45天以上,非项目休牧区休牧时间必须达到 20天以上。各地要明确具体起止时间,提前发布休告。

  (二)关于饲料粮补助发放。各地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在不违背项目要求的前提下,总结和借鉴已有的好经验、好做法,按照程序简化、节省费用、容易操作、方便群众的原则,自主确定饲料粮补贴方式和发放办法。国家直补资金未到位前,要积极与饲料企业和金融部门协调,采取政府垫付部分资金或由政府向农牧户发放代金券等方式,保证农牧户准备充足的饲草料。农牧业部门要充分发挥饲料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饲料粮的跟踪监测,积极开展休牧饲料抽样、检验工作,净化饲料市场,维护农牧民利益。

  (三)关于牲畜疫病防治。各级兽医部门要提前备足各类防疫药物,有计划地进行必要的防疫。在牲畜实行舍饲圈养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驱虫,并适时进行牲畜免疫注射和生产场地消毒,确保舍饲圈养期间不发生疫病。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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