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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的监督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对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市、县(市)区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将赔偿费用依法列入预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对不履行赔偿职责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将此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的规划,由市政府法制办结合我市实际,负责具体制定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教育培训年度计划,明确每一年度的综合法律培训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人事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主体中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的综合法律知识教育培训。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特别是加强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注意培养、选拔法制工作人员,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业务经费和交通工具,保证政府法制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上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市编办、财政等部门深入调研,提出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