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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公告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3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昆 明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推进和谐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为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章的拟定和宣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规划审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四条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负责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及管理工作,负责医保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确定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其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结算。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核定、征缴管理,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和《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保证)的发放,负责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和异地就医费用结算,负责监督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的医保业务和资料复核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预算,确保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基金专户。 第六条 卫生、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第三章 参保范围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昆明市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及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参保费用全额自负。 第八条 促进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按规定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参保缴费管理 第九条 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相关业务办理。城镇居民应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资料。下列人员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一)属重度残疾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属低保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属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四)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 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学校、幼儿园应留取以上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条 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审核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表和相关资料后,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缴费核定,并向参保家庭出具参保确认通知书。 第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审核昆明市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表和相关资料后,将参保人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系统,报数据盘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核定,并领取参保确认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