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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公安厅
【颁布时间】 2008-03-12
【实施时间】 2008-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跟踪问效,认真执行问责。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四项制度”和《云南省公安机关问责办法》的规定,从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曝光最集中的重点、热点问题入手,从关键环节抓起,做好问责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要把公安民警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规定及公安队伍发生违反“五条禁令”、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刑讯逼供等事项作为问责重点,推动“四项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在执行中要注意把握好关键环节,做到问责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定性准确、适用恰当,问责程序手续完备、程序严密,确保责任追究到位,切实维护“四项制度”和《云南省公安机关问责办法》的严肃性。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四项制度”是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具体行动,是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是公安机关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四项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四项制度”落实到每一个部门(警种)、每一个公安民警,做到没有空白,不留死角。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出实招、见实效,以最大的决心、最有力的措施、最细致的工作来确保“四项制度”和《云南省公安机关问责办法》的贯彻落实。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问责、严厉追究、严肃处理。

  (二)加强学习教育,提高广大公安民警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自觉性。实施“四项制度”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责任型、服务型、效能型政府的重要保障,是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机制。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从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高度,从让人民满意的高度,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和教育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准确把握“四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充分认识实施“四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三)广泛宣传,为贯彻落实“四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尤其是公安工作直接面对群众,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各级公安机关要在认真组织学习的基础上,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以及实施“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安机关承诺事项,包括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办理结果等,进行系统报道;要充分认识新闻舆论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提高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形成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机制,使“四项制度”家喻户晓,让全社会都参与到贯彻落实“四项制度”中来,为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抓出成效。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四项制度”和《云南省公安机关问责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指导和检查。要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分片包干,分警种负责的方式,明确领导定点联系制度。督促检查要延伸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基层单位,深入到基层科、所、队,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和《云南省公安机关问责办法》的每一个环节,对学习、教育培训、宣传以及服务承诺公开、工作效率、服务群众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督促检查,把督促检查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和促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调查研究和指导帮助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增强检查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证“四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督促检查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工作组,认真总结公安机关贯彻落实的好措施、好办法和经验。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公安机关,要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对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违反“四项制度”和《云南省公安机关问责办法》的,坚决按规定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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