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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强化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确保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各地(市)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实行划拨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逐步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要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规范土地储备工作。要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更不得按土地价款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格履行出让合同,未缴清出让金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要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确保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114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商品房土地供应。严格执行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的规定。要认真执行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划拨用地情况及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要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今后,除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外,严格控制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坚决防止出现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现象。 五、加强执法监察,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各地(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和协调,按照约束要硬、激励要实、责任要明、监管要严的原则,根据各自分工,抓好相关落实工作。要逐步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今后,各类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土地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金融机构要对房地产项目严格贷款审核,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自治区将实行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真正把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用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