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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的份数,采用密封信封将投标文件直接送达审核中心。审计机关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要求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审计机关应当确定投标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 (一)投标单位人员及基本情况表和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会计事务所资质证书》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拟参加委托审计人员工作简历、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投标单位的近两年审计项目清单; (六)投标单位拟参加审计的人员近三年审计项目清单; (七)审计方案及审计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五条 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及任何函件必须经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四章 开标 第十七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由审计机关确定。由审计机关组织开标,所有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时参加。 第十八条 开标时,审计机关对按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所有投标文件,在经邀请的监督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社会中介机构的名称、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不符合投标文件组成的由开标人当场宣布废标,开标过程应由审计机关做好记录,并负责存档备查。 第五章 评标 第十九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三)撰写评标报告。 第二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由审计、财政、发改委、建设、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人员的具体数量由审计机关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单位履约情况、人员专业素质情况、审计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因素进行评标,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按以上内容对每个投标单位评出一个综合分。 第二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对投标人单位履约情况、人员专业素质情况、审计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分; (二)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按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由审计机关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工作机构组成、评标程序及废标说明); (四)评标结果; (五)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 第二十六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章 中标及中标履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