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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44号
【颁布时间】 2008-03-12
【实施时间】 2008-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喀什地区招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喀什地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喀什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政部财会[2006]0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地、县(市)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将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地区审计局负责管理地区本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工作,监督指导授权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审计工作,指导各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计划、审核委托人资质、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委托审计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事项等。

  


  第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从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及社会信誉等方面综合考虑,择优选择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委托审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委托审计招标项目年度计划;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对申请参加投标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五)发放招标文件;

  (六)投标的中介机构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其它《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内容;

  (十一)审计机关与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委托审计的招投标工作。确定列入年度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做好审前调查。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招标审计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审前调查情况、投标须知、技术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委托审计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投资规模,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委托审计的内容、范围和招标投标的时间。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5家以上社会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参与实质性竞标的不得少于3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中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的;(二)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审计事项的;(三)其它《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邀请招标的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申请参加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向审计机关出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同时提供相应的复印件交审计机关存档。审计机关应结合建设、财政部门发布的事务所年检公告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机关领取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参加项目委托审计招投标。国家对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投资规模在0.8亿元以上的,要求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项目投资规模在0.8亿元(含0.8亿)以下的,要求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乙级及乙级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的份数,采用密封信封将投标文件直接送达审核中心。审计机关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要求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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