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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建科函[2010]271号
【颁布时间】 2010-10-17
【实施时间】 2010-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汛期水浸区域损坏房屋加固重建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重建规划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等相结合,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工程管理
  (一)对加固、重建工程(尤其是对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加固重建工程的施工安全。
  (二)设计单位在进行农户房屋设计时,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加固重建房屋的使用安全,满足防风抗震等防灾要求。
  (三)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加固重建施工队伍落实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学校、医院的加固重建应严格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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