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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黄冈市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办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03-17
【实施时间】 2008-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黄冈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积极性,促进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各部门在本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中推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批准,持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为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便利,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改进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职责:

  (一)及时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受市政府委托,开展行政执法专题调研活动;

  (三)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四)应邀参加市直部门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活动;

  (五)办理市政府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查询;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工作会议;

  (四)获取有关法制工作文件和资料;

  (五)对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行为进行查询或了解;

  (六)有权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反映行政执法真实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义务:

  (一)秉承公平正义,坚持实事求是;

  (二)认真履行职责,遵循法律法规;

  (三)遵守有关制度,按时参加活动;

  (四)如实填写行政执法监督记录手册等资料,及时反映监督情况;

  (五)参加有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2年,可以续聘。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情况,可以要求为其保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到反映,应及时进行调查和情况反馈。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做好有关联系和沟通工作,及时通报情况,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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