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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3-11
【实施时间】 2008-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株洲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方案



  为推动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提高全市综合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跨越发展,构建和谐株洲”为目标,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经济价值为导向,坚持项目带动,加快推进株洲新型工业化进程,不断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和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大幅提高。创建期满,全市专利申请总量达到10000件以上,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0%以上,年度发明专利所占比例达到20%以上;商标注册总数达到5500件,其中著名商标力争达到120件以上,驰名商标力争达到8件;著作权作品及计算机软件登记数同比增长10%;实用工艺美术作品登记总数达到7000件;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10个。

  

  --知识产权服务经济的功能明显增强。以国家专利产业化(株洲轨道交通)试点基地建设为核心,拓展融资渠道,积极推动有利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的实施,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全市主导产业专利实施率的年增长率达到10%以上,7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专利技术。

  

  --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不断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环境;力争80%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起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明显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更加密切;大力查处和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年结案率达95%以上。

  

  --知识产权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工作者、科技人员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的培训,着力培养一支能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知识、具有较强实务技能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

  

  


  三、重要措施

  

  (一)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协调互动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形成多层次的知识产权立体管理与保护体系。

  

  (二)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加大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加大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力度,培养一批精通管理、熟知业务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在大专院校及中小学中开设知识产权课程或讲座,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三)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以轨道交通和有色冶金领域为重点,针对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竞争现状,指导企业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为企业的专利保护、技术创新、市场开发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拓宽知识产权平台建设,提升专利信息利用水平。做好“株洲·中国轨道交通专利信息中心”二期工程建设;建设我市交通装备、有色冶炼、基础化工、医药食品、陶瓷等支柱产业的专利数据库,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五)扩大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加快创新主体能力建设。围绕我市的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选择技术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强的优势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环境建设的试点推动工作;继续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力争在园区内培育30家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的发展。

  

  (六)注重项目带动产业发展,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围绕《株洲电力机车公司大功率交流机车产业化》等20个重点项目,做好产业化过程中形成的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继续实行《株洲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利用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专利转化信息,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与实施。

  

  (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处理专利侵权案件,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假冒注册商标、盗版等侵权违法行为,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专利、商标、版权、海关、质监、商务、司法、公安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和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打假和联合执法行动,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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