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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08]5号
【颁布时间】 2008-03-04
【实施时间】 2008-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4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海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机制,保证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下的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市内粮食安全,根据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总体安排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全市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粮食安全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切实承担起本辖区粮食安全的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条  本应急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范围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市场急剧波动情况。

  

第二章 应急保障


  

  


  第四条  建立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市政府按照全市三个月的销量建立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并落实具体品种。市发改委、市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做出地方储备粮计划,抓好地方储备粮的落实。

  


  第五条  建立粮食储存、加工和供应体系。市第一、第二粮库作为我市地方储备粮的仓储企业,确保应急粮食的收购、调入、轮换和安全储存;认定一批生产能力强、产品质量好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骨干粮食加工点,确保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认定一批经营状况好、信誉高的骨干粮店或大型超市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确保应急情况下粮食的有效供给。此项工作由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第六条  建立应急粮食调运体系。设立应急粮食调运的"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情况下的粮食运输。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铁路部门负责落实。

  


  第七条  全面落实粮食工作政府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确保各项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章 预警监测


  

  


  第八条  加强对粮食市场的预测和监控,及时发布信息。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控,搜集、分析、判断、预测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及走势,编报本地粮食价格指数,定期向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监控要以群众日常消费的主要品种为主,主要有标一大米、特等面粉;粮食部门要收集和掌握全市各地粮食供求、库存情况和市场粮食价格动态,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全社会粮食资源、流通和消费状况,加强对本地主要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控,并定期向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监控的品种也是标一大米、特等面粉。

  


  第九条  建立全市粮食安全报警制度。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向市政府报警,由市政府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条  粮食应急预案预警级别包括:

  (1)警戒状态。粮食价格1至2天内涨幅在20%以上且粮食经营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低于正常库存量的50%,出现非正常购粮现象。

  (2)紧张状态。警戒状态持续4天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在30%以上且市场上所有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的30%,消费者争购粮食,个别地点出现粮食脱销。

  (3)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一周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50%以上且市场上所有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的10%,后续粮源不足,消费者抢购粮食,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4)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100%以上,市场上所有成品粮库存短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抢购现象严重,大部分地区陆续出现粮食脱销。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应急动用储备粮平抑市场。

  (一)动用原则。先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需求,由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

  (二)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由市粮食局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及时组织采购粮食,充实本地库存。

  


  第十三条  立即组织当地加工企业加工生产,并通过指定的骨干供应网点投放市场。供电部门要及时调度供电系统,优先保证粮食加工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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