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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10-14
【实施时间】 2010-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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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评审。由市经委、财政局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各项基本要求对受理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和相关行业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验收),必要时可对重大项目等组织现场评审(验收)。根据企业申请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投资规模、生产条件、产业化前景、经济社会效益、财务情况及实际投入等进行综合评价。
  4.项目审定。市经委、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资助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下达。
  5.资金拨付。资金拨付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市财政局将资金下拨至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市)财政局拨付至企业。
  三、“新药港”建设项目奖励程序
  (一)奖励范围和标准。
  1.对研制、引进和开发的新药(包括医疗器械)项目已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文(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杭州市内实施产业化生产取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创新治疗药物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国外已有同类药物上市,通过结构修饰或工艺创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治疗药物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国内首家上市的仿制治疗药物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其他首家在杭州市开发成功新药开发项目(包括医疗器械)的企业奖励1-5万元。
  2.对列入行业归口统计并经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工业企业,其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利税保持10%及以上比例增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达到6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6万元,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达到15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 对杭州市内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医药工业企业,5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4. 对新引进国外医药企业在杭州市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独资医药工业企业,5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奖励。
  5.对生产医药产品通过国际注册(认证)的杭州市内医药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生产首次获得美国、欧盟、日本注册(认证)的药物制剂和原料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生产首次获得其他国际注册(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生产获得国际注册(认证)医疗器械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奖励采取就高原则,不予重复奖励。
  (二)奖励程序。
  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的项目奖励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2次以上项目申报(与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一并申报)。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填报《杭州市新药港建设奖励项目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包括项目简要说明、新药证书、生产批文、产品注册证书、专利证书、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签署意见后,一式5份(含电子版)上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核。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审定及拨付方式按照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程序执行。
  四、项目资金的管理
  (一)各有关单位应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二)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紧推进项目的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每年1月底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年度总结和《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上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企业因市场、技术、资金及组织结构发生变化需对项目和资金使用进行变更时,应提前上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论证准许变更的,按变更后的内容执行;对终止项目的企业停止发放资助,并做好项目结题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企业,追回已资助资金,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资助项目及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五)各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要配合辖区内企业做好资助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配套资助资金及时到位。
  五、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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