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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发文字号】 晋煤行发[2010]1220号
【颁布时间】 2010-10-13
【实施时间】 2010-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灵石银源新安发煤业有限公司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批复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你局市煤行[2010]50号《关于审批山西灵石银源新安发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请示》文及相关地质报告收悉。依据《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及省厅晋煤行发[2006]570文等对《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的相关规定,省厅委托山西省煤炭地质技术委员会评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山西灵石银源新安发煤业有限公司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书,现对该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予以批复,并提出如下要求:
  1、你局要进一步督促该矿井加强地质和水文工作,认真做好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掌握地质变化规律,更好地指导煤矿安全生产。
  2、该矿井开采多年,形成了大量采空区,要加强对井田采空区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积水调查工作,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明电《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
  3、该矿井9、10+11号煤层自燃倾向性为自燃,各煤层均具有煤尘爆炸危险性,应进一步做好通风管理与防尘工作,对采空区废弃巷道及时进行封闭,提高通风设施质量,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煤层自燃与瓦斯积聚;同时做好矿井涌水量观测、瓦斯涌出量监测、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测试等基础性工作。
  附件:《山西灵石银源新安发煤业有限公司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晋煤地技评字〔2010〕213号)(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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