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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对公务员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区(县)、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对照《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本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自查自纠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大对《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以及政务公开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我市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我市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工作取得成效,成立乌鲁木齐市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 鸿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文富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 员:李新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付 杰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艾克拜尔·吐尔洪 市人事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乌鲁木齐市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办公室主任由艾克拜尔·吐尔洪同志兼任。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开展此项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制定工作方案阶段(4月15日前)。 各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内容充实、便于操作的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各区(县)总体工作方案由人事部门牵头制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实施阶段(9月30日前)。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既定方案分步骤、分阶段认真组织实施,并积极主动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各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方案执行情况要及时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30日前)。 各区(县)、各部门要对各阶段工作开展及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查自评,考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既不夸大取得的成效,也不回避存在的问题,全面总结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为我市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各部门要将各阶段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要形成总体的汇报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区(县)、各部门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完成该项工作任务的区(县)和部门,将在本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中给予降低评优比例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