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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锡署办发[2008]28号
【颁布时间】 2008-03-10
【实施时间】 2008-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2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的及时、统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旗县市(区)统计局、调查队上报农村牧区住户调查、城镇住户调查、物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农牧业统计、农村贫困监测调查、退耕还林还草调查和牧业普查等数据时,必须同时报盟统计局、锡林郭勒调查队,并且严格按照相关统计法规的时限要求,按时予以上报。

  


  二、锡林郭勒调查队上报内蒙古调查总队月报、季报、年报及专项调查结果前,须与盟统计局进行沟通、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后上报,并最终以内蒙古调查总队反馈数据为准。

  


  三、涉及以盟市为总体的农牧区住户调查的锡林浩特市、阿旗、东乌旗、西乌旗、西苏旗、黄旗、太旗、多伦县和城镇住户调查的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西乌旗、白旗、多伦县的统计调查数据,以锡林郭勒调查队审核后的为准;其他旗县市(区)的数据,根据内蒙古调查总队反馈的数据,由盟统计局评估后,盟统计局和锡林郭勒调查队进行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外发布。

  


  四、凡是涉及盟统计局和锡林郭勒调查队两个单位的相关统计调查数据,两单位必须及时相互提供,需对外公布的数据由盟统计局和锡林郭勒调查队联合发布。

  


  五、盟统计局开展国民经济统计核算采用规模以下工业、物价、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时,盟总体数据以锡林郭勒调查队的统计调查数据为准;旗县市(区)数据以盟统计局核算为准,但总量必须与盟总体数据相一致。

  


  六、由盟统计局长牵头,建立统计调查会商制度。凡需上报下达的统计调查数据和盟级需要沟通的工作、数据,盟统计局和锡林郭勒调查队必须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确保相关工作的衔接和数据统一。

  


  七、各旗县市(区)统计局、调查队在开展统计调查业务时,同时接受盟统计局和锡林郭勒调查队的业务领导,并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落实并完成好上级业务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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