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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3-10
【实施时间】 2008-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核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行等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2008第1次申报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青人保财险发[2008]22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行等四家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请被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持此批复到青海保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委托领取人应持机构介绍信或委托书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你公司要切实履行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在委托兼业代理机构办理保险业务时要严格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保险法律法规。

  

  


  四、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非税收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的通知,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均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监管费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标准收取。

  

  


  五、被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同时,应当缴纳2008年度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费。今后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青海保监局缴纳当年监管费。未按时缴纳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费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青海保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缴纳监管费的开户行及帐号:

  

  收款单位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电力支行

  

  账号-63001883637058026823

  

  此复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略)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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