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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2008]43号
【颁布时间】 2008-03-10
【实施时间】 2008-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2008]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州政府系统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得到加强,公文质量和运行效率明显提高,管理不断规范,确保了州人民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也存在着少数单位重报文、轻管理,公文格式不规范、质量不高,不按程序报送、随意请示,积压公文、办理不及时等问题。为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经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执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政府系统公文制发处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巴政办[2004]50号)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本县市、本部门、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公文处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工作,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文秘人员要精通并熟练运用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和运行效率。

  

  


  二、严格纠正公文报送和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严格执行电子公文收发规定。各县市、各部门应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州政府办公室不再接收纸制公文。尚未联网的单位,务必于2008年4月1日前完成公文传输系统建设。严格网上收文制度和值班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证每天上午上、下班和下午上、下班网上收文工作的落实,并做好节假日公文的接收处理工作。

  

  (二)严格登记管理。凡是向州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一律送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科登记、签收,附批阅单,经办公室审阅后,规范运行,不得直接送政府领导审批。未经登记、签收的体外运转公文,州政府办公室不予处理。

  

  (三)正确使用文种。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请求州人民政府解决、批准有关问题的,使用“请示”,“请示”必须一文一事;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答复有关事项的,使用“报告”,“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报州人民政府批转的,使用“意见”。

  

  (四)明确主送机关。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主送州人民政府。多头报送或未明确主送机关的公文,州政府办公室不予接收。

  

  (五)不得越级行文。报送公文必须根据隶属关系和公文运转程序,逐级报送。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和企业,必须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六)不向领导个人行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将需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主送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七)向州人政府报送“请示”、“意见”,必须由报送行文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正文后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和代州人民政府起草的各类文稿,要认真研究准备,并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八)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行文;如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须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在部门发文中注明“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九)涉及其他部门或县市职权的事项未经协商、会签的公文,不得向州人民政府报送。

  

  (十)不得将本部门、 本单位对下的通知、工作安排及领导在部门的讲话、报告、总结,报送州人民政府。

  

  (十一)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原则上不转发自治区有关部门文件,上级文件已发至各县市的公文原则上不再转发。

  

  违反上述规定及不符合国务院、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文件,将由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科作退文处理。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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