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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8]27号
【颁布时间】 2008-03-10
【实施时间】 2008-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琼府办〔2008〕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过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不懈努力,我省于2004年开始探索,2005年底在全省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全省纳入农村低保人数达到17万多人,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上做到了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但我省农村低保工作还存在资金投入不足、机构不健全、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和困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精神,落实好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申报、收入核查和低保对象的确定工作,特别要准确核查困难群众的家庭收入,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要全面落实“三公示”制度,将低保对象名单、低保标准和低保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出现错保、乱保和人情保现象。要加强对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一方面要建立低保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县要建立由政府牵头,民政、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农村低保的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低保标准的调整问题,确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每半年或一年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进行一次核查,并及时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将新增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做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

  

  


  二、完善农村低保资金筹集机制,加大对低保工作的投入力度

  

  低保资金的足额投入,是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资金的筹措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各市、县要结合实际保障人数、资金需求量及资金分担比例,将农村低保专项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建立低保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困难市、县解决农村低保资金问题,要着重从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上下功夫,把新增财力重点向改善民生倾斜,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到位并及时拨付。同时,各市、县要安排足够的工作经费来保障农村低保工作的需要。具体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及工作经费预算的通知》(琼财社〔2006〕196号)的规定执行。省政府将采取定期通报、限期整改和列入年度工作实绩考核范围等手段,督促市县落实农村低保专项资金预算。

  

  


  三、完善机构,配备人员,加强农村低保工作队伍建设

  

  要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稳步推进、健康发展,就必须有机构管理农村低保工作,有人履行低保工作事务。各市、县要尽快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并根据低保工作规模,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乡镇要设立低保受理窗口,配备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至少应有1名民政工作协管员,兼职开展低保工作。所需人员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可通过从市、县或乡(镇)原农税等部门调剂,或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来安排。

  

  


  四、进一步加强各项救助政策的衔接,提高综合救助效益

  

  农村低保制度是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与现行的其他社会救助政策在救助对象和保障功能等方面各有不同,不可相互替代。要加强部门协作,整合救助资源,把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救助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社会救助效益。农村低保制度要与推进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补助措施相衔接,使各项制度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发挥整体效益。扶贫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的扶助力度,并通过结对扶持等方式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开展生产自救,帮助其脱贫致富。要认真研究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市县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帮助和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避免笼统地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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