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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陵府办[2008]25号
【颁布时间】 2008-03-10
【实施时间】 2008-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7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椰林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监察、民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户为单位,保障面积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求,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廉租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收入符合本县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现住房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中需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房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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