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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州府办发[2008]23号
【颁布时间】 2008-03-04
【实施时间】 2008-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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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全省或全州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

  

  参加评审的专家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取得服务报酬权和其他权利。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黔西南州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政府重大决策议题,由行政首长确定。

  

  已确定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需要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由行政首长决定。

  

  


  第二十条  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五)省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以及合法性审查报告;

  

  (七)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对送审资料,应当按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规定的资料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三条  行政首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行政首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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