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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10-09
【实施时间】 2010-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8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环境,现就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雇员人数在2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国家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扶持原则及重点
  (一)扶持原则。遵循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原则;突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多方联动,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原则。
  (二)扶持重点。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创业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微型企业,鼓励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餐饮、娱乐、家政服务等民生性服务业。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微型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新增5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各区(市)县也要增加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切实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咨询热线、网上纳税申报、开展纳税引导和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微型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3.免收工商证照类收费。对注册资本(出资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微型企业,免收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以及营业执照换照、补领、增加副本等登记费。
  (二)着力缓解微型企业融资难。
  4.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银行(含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将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组建会员制担保机构。对行业协会、商会、农村经合组织牵头新组建的面向微型企业服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经年度考核担保业绩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其注册资本金5%的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提供贷款担保支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展微型企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2%的保费补贴。对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费率在3%以下的担保业务所出现的代偿损失,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7.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大力推广“社区金融模式”和“资金池”融资模式。对各区(市)县设立的不低于300万元的微型企业资金池,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用于微型企业融资增信。鼓励区(市)县组建企业信用促进会,开展微型企业融资民主评议、信用公示等工作。鼓励开展面向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支持微型企业“互联互保”,不断创新微型企业融资模式。
  8.鼓励组建各类融资代理服务机构。鼓励开展贷款代理、担保代理、创投及私募资金引入代理、民间借贷中介等代理服务。进一步强化对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的指导,逐步建立完善助贷机构考核备案制度。对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强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9.建立三级服务网络。建立完善以政务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微型企业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积极参与、运作规范的市、区(市)县、街道(乡镇)三级服务网络。进一步强化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功能,及时解决微型企业反映的问题。
  10.整合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各级公益性质的综合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并积极带动各类专业性服务机构,组建企业服务联盟,共同为微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化服务。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数据库,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的市级示范性服务机构,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加强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努力为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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