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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境保护局: 随着我省经济转型和污染减排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相继对一批属于“两高一资”、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的工业企业,实施了“关停并转”等措施,以确保“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在这一过程中,一批原企业使用的放射源将会退役(报废或闲置),如处置不当,有可能导致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公众受到超剂量照射等辐射事故发生。 为强化退役放射安全监管,确保我省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过程的核与辐射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放射源收贮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退役放射源安全收贮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放射源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关系到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退役(报废或闲置)放射源的安全收贮是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实行放射性废物的集中安全收贮,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根本保证。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退役放射源安全收贮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将退役放射源安全收贮工作上升到到服务经济转型大局、践行环保为民宗旨、优化区域发展环境、构建和谐四川的高度加以推进,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关停并转”企业退役放射源的监管,督促企业及时依法送贮退役放射源,确保辖区核与辐射安全。 二、强化拟关停或转产企业放射源的监督管理 目前我省在污染减排过程中实施“关停并转”的企业多属小水泥、造纸、小冶炼等产能落后行业,而这些企业在生产中广泛使用含ⅳ、ⅴ类放射源的工业计量设备。企业停运后,这些退役放射源如不及时安全处置,发生被盗、丢失或失控,将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 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与协调,及时掌握辖区内经济结构转型与污染减排规划和实施方案以及拟“关停并转”企业的基本信息,做到知情况、有底数。要进一步强化对拟关停企业放射源的监管,严格现场监督,杜绝企业关停前放射源监管出现“真空”现象,防止辐射事故发生。 各地要将所掌握的辖区内拟“关停并转”企业的基本信息、拟退役放射源数量、种类等情况及时上报我厅。 三、严格退役放射源的依法安全收贮措施 依法送贮退役(报废或闲置)放射源是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安全收贮退役(报废或闲置)放射源是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退役放射源安全收贮的各项措施: 一是要求各涉源单位切实加强拟退役放射源安保工作,不得私自转移、销售、处置退役放射源。拟“关停并转”企业应遵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修订放射源申购、异地作业、废源送贮与回收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川环办发[2007]180号)的规定提出放射性源提出送贮申请,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二是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的规定,责成有关企业依法送贮退役放射源并缴纳相应处置费用。 三是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退役放射源收贮工作的支持,在关停企业的资产清算、财产拍卖、土地转让等过程中,对退役放射源的处置纳入统筹考虑,切实落实放射源处置费用。 四是若企业关停后的责任主体发生改变,送贮废放射源的相关工作应由新的责任主体单位承担。若企业宣告破产,无力承担相关工作应由实施关停的当地政府负责收贮工作。 五是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了辐射事故及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企业,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严格退役放射源安全收贮制度,确保我省核与辐射安全,我厅将研究对因退役放射源未及时安全收贮造成辐射安全事故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措施。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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