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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2010]495号
【颁布时间】 2010-10-08
【实施时间】 2010-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8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专家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顺利实现全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城乡建委《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渝建发〔2010〕84号)的工作部署,市城乡建委将于近期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专家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0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联络员根据组长的时间安排与被督查地区联系确定。
  二、督查方式
  听取受检地区、部门和有关单位关于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汇报;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查看各种安全资料和有关工作记录;必要时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和密查暗访的方式,利用录音、录像等现场取证手段,真实反映受检地区、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实际情况。
  三、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按照专项方案开展自查工作以及上报情况。
  (二)区县建委按照专项方案要求开展复查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四)对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建档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特别是对施工现场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如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切坡、高大模板和建筑幕墙等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隐患排查、建档、治理情况;对“五定”(内容、标准、措施、进度、责任)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参建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情况和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六)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提取、支付、使用情况。
  (七)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准备及演练情况。
  (八)区县建委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
  (九)督查组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督查的其他内容。
  四、督查分组及范围
  (一)第一督查组
  组长:宋发柏
  组员:庞才林(专家),就近区县抽调同志一名(联络员)
  督查范围:江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
  (二)第二督查组
  组长:袁凤
  组员:颜常文(专家),就近区县抽调同志一名(联络员)
  督查范围: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合川区、渝中区
  (三)第三督查组
  组长:杨毅
  组员:李明庆(专家),就近区县抽调同志一名(联络员)
  督查范围:南岸区、巴南区、沙坪坝区、北碚区
  (四)第四督查组
  组长:李锐
  组员:夏正月(专家),就近区县抽调同志一名(联络员)
  督查范围:长寿区、梁平县、垫江县、涪陵区
  (五)第五督查组
  组长:何秀山
  组员:胡庆威(专家),就近区县抽调同志一名(联络员)
  督查范围:南川区、綦江县、万盛区、江津区
  (六)第六督查组
  组长:张顺强
  组员:胡成良(专家),就近区县抽调同志一名(联络员)
  督查范围:大足区、铜梁县、双桥区、荣昌县
  (七)第七督查组
  组长:唐利
  组员:陈福强(专家),就近区县抽调同志一名(联络员)
  督查范围:开县、万州区、忠县、梁平县
  (八)第八督查组
  组长:夏阳
  组员:马英富(专家),就近区县抽调同志一名(联络员)
  督查范围:璧山县、永川区、丰都县、石柱县
  (九)第九督查组
  组长:汤跃言
  组员:夏明全(专家),就近区县抽调同志一名(联络员)
  督查范围:秀山县、酉阳县、黔江区、彭水县
  (十)第十督查组
  组长:廖建峰
  组员:段涤非(专家),就近区县抽调同志一名(联络员)
  督查范围:巫山县、巫溪县、奉节县、云阳县、城口县
  五、督查要求
  (一)各督查组应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督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受检地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如隐患排查数量、已整改隐患数量、正在督促整改隐患数量以及对违法行为查处数量等,并于每个区县督查完毕后及时将督查情况报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联系人:龙邦林,联系电话:63672084)。
  (二)督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做好检查记录,填写有关表格(详见渝建发〔2010〕84号)。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整改销号;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重点监督和挂牌整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跟踪监督整改落实。
  (三)督查组对督查中发现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四)督查组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完善对策措施,明确落实整改要求,并根据督查情况研究制定隐患排查治理、重特大事故防范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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