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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商服贸[2010]629号
【颁布时间】 2010-10-08
【实施时间】 2010-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8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本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更快发展,提升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特制定《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更快发展,提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机构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评审工作。
  第四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行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要经营收入并有一定规模出口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
  第六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工作场所在上海;
  (二)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三)依法登记注册后的三年内持续经营、依法纳税,且不亏损;
  (四)已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址:www.fwwb.gov.cn)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期如实进行协议金额、执行金额合同登记;
  (五)上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出口额(以上年度软件出口合同执行金额及银行收汇凭证为准)不低于300万美元;
  (六)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七)在进出口和外汇管理及税收上无严重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八)获得cmm(cmmi)或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三章 认定安排及程序
第七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公布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时间及安排。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企业自愿申请认定的,应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领取《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简介,包括企业主要业务及运作流程;
  (三)上年度《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收汇凭证;
  (四)质量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三表以及纳税证明;
  (六)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从事业务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七)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考察,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条件和标准,根据考察和征询意见,认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颁发《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凭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已认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发现有虚假申报行为的,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有效期为二年。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已认定的重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建立动态考核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
  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公司性质

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其他:

主营业务

范围

 

注册资金

(万元)

 

上年度资产

总额(万元)

 

企业股本

结构

前三位

股东名称

所占股份比例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座机)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e-mail

 

上年度企业

净利润

万元

上年度企业

上缴所得税

万元

上年度企业

上缴营业税

万元

上年度企业

上缴增值税

万元

员工总数

 

大专以上

员工

 人,

占比%

本科以上

管理人员

人,

占比  %

主要资质

和嘉奖

软件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重点企业

出口10强企业  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 其他

信用评估等级(注明评估机构名称)

 

上年度商务部网上合同登记协议金额

万美元

上年度商务部网上合同登记执行金额

万美元

软件出口

外汇收入

折合万美元

2007年 

汇率:1:7.3

2008年 

汇率:1:6.83

2009年 

汇率:1:6.83

 

 

 

主要客户

客户名称

年合同执行金额

(万美元)

出口类型请注明

软件开发或技术服务等

     
     
     
     

获得国际

标准认证

名称

时间

 

 

 

 

 

 

主要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

名称、地点

运营规模(人数、面积平米)

   
   
   

承诺

本人确认并承诺以上材料均为真实、有效。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制
  2009年度软件出口收入凭证汇总表
  申请企业:
  
  
序号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号 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合同名称 登记合同金额(万美元) 2009年实际出口额(万美元) 外汇收入凭证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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