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字号】 成国土资发[2008]139号
【颁布时间】 2008-03-10
【实施时间】 2008-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督促已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动工建设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督促已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动工建设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8〕139号)


  

  市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已供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已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建设情况清理和督促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清理和督促动工建设项目范围

  1、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下发了《划拨决定书》,但超过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动工建设时间未动工建设的项目。

  2、《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时间的,从签订《出让合同》或下发《划拨决定书》之日起,超过半年时间未动工建设的项目。

  3、签订了《出让合同》或下发了《划拨决定书》,建设项目已动工建设,但动工开发面积不足应动工面积1/3或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1/4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的项目。

  


  二、处置办法

  1、下达《促建通知书》。清理出来未动工建设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下达《促建通知书》,督促项目在2008年5月31日前动工建设。

  2、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下达《促建通知书》后,项目在2008年5月31日前依然未动工建设,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国发〔2008〕3号文件规定,对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要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3、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并限制参与土地竞买。下达《促建通知书》后,项目在2008年5月31日前依然未动工建设,构成闲置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不接受该宗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参加成都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

  4、将闲置土地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下达《促建通知书》后,项目在2008年5月31日前依然未动工建设,构成闲置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土地闲置情况及相关企业信息纳入《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系统》,逐一登记,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将有关用地信息通报相关金融机构。

  


  三、工作要求

  1、市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已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建设情况的摸底清理工作,逐项落实,并将清理情况按附表要求,于2008年3月31日前报市局,分送土地利用处、执法监察处。

  2、清理出来需要督促动工建设的项目,中心城区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范围由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其余各县(市、区)由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及时核发《促建通知书》,督促项目尽快动工建设。并按附表要求落实处置结果,于2008年6月10日前将处置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含附表)报市局,分送土地利用处、执法监察处。

  

  附表:成都市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利用及处置情况统计表(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