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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0-11-30
【实施时间】 200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拉萨市暂住人员管理条例

[接上页]

  第十四条 《暂住证》由公安机关签发。
  
  《暂住证》一次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暂住证有效期满后暂住人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前10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延期或换领新证手续。
  
  凡领取《暂住证》的,应交纳《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执行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暂住证》由拉萨市公安局统一印制,为一人一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买卖、伪造和涂改。
  
  《暂住证》遗失或者暂住登记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补领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暂住人员进行登记、发证和治安管理;
  
  (二)组织、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好暂住人员治安管理;
  
  (三)为暂住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和《暂住证》时,凡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办理完毕;
  
  (四)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验证工作,对未办理暂住登记、无《暂住证》或者超过暂住期限的暂住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有关证件;
  
  (二)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管理,遇有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不得拒绝;
  
  (三)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第十八条 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承租人办理暂住登记;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租赁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招用暂住人员,或者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必须与暂住地公安机关签定治安责任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暂住人员逾期不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或者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暂住人员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房屋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房屋月租金1倍的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治安责任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房屋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
  
  (四)涂改、转借《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伪造或者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单位出租房屋违反前款的规定,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可以对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对故意刁难暂住人员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暂住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拉萨市计划生育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县(区)计划生育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办法,依据国家、自治区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责任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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