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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综[2008]66号
【颁布时间】 2008-04-30
【实施时间】 2008-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漳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漳州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市直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称企业)。

  所出资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确定、公布的,由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有国家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产权权属关系不明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必须在依法界定明晰或者消除纠纷后,方可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进入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并按照“公开、真实、守信”的原则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在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关键领域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以及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国资委批准后,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本企业内部公开披露信息,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依法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按照《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三)决定或者批准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审核本办法规定的特别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对所出资企业、市直部门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备案,并决定是否授予其一定范围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决定或者批准权限;

  (六)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拍卖、招投标等产权交易机构;

  (七)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九) 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国有产权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市直部门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在市国资委授权范围内,决定或者批准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研究、审议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国资委决定、批准或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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