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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文字号】 妇字[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10-13
【实施时间】 2010-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宋秀岩同志《在党群共建创先争优、推动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创新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接上页]
一要依托村级组织和社区活动场所,大力推进“妇女之家”建设。各地妇联要充分认识依托村级组织和社区活动场所建设“妇女之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推动将“妇女之家”建设作为基层党建带妇建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列入基层党建工作的目标和考核范围,推动建立健全共建机制,力争今年年底前在全国村级组织和社区活动场所基本建起“妇女之家”。
  二要充分发挥“妇女之家”的作用。建“家”的目的就是为了发挥好“家”的作用。各地妇联要充分挖掘“妇女之家”的功能,提高“妇女之家”的综合利用效率,使“妇女之家”真正成为基层妇联宣传政策的阵地、传播知识的课堂、传递信息的纽带、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的窗口、展示妇女风采的平台。基层妇联组织要依托“妇女之家”,开展好妇联的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妇女之家”的宣传教育功能,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实用技能、妇幼保健、家庭教育等相关知识培训,帮助基层妇女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业致富本领。要充分发挥“妇女之家”的维权服务功能,面向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维权咨询指导、创业就业服务、心理情绪疏导、婚姻关系调适、邻里纠纷调解等方面的帮助,做好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增进和谐的工作。要充分发挥“妇女之家”组织开展活动的功能,着眼于基层妇女的民生需求、利益关切、兴趣爱好,组织开展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妇女喜闻乐见、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使妇女在活动中参与、在参与中受益、在受益中发展。
  三要加强对“妇女之家”的指导和管理。各地妇联要把“妇女之家”建设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按照“四有”标准,加大建设力度,加快建设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妇女之家”努力达到“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开展工作的必要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丰富多彩的活动”的要求。要因地制宜,在“妇女之家”建设中推进村、社区各类妇女工作和活动阵地的有效整合,通过这一平台,形成规模优势,做大品牌效应,彰显妇联特色,促进基层妇女工作的整体活跃。
  第三,要依靠党群共建创先争优,积极争取经费保障,进一步解决“有钱办事”的问题。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做好基层妇联工作,在服务大局、服务妇女方面有大的作为,就必须要有一定的经费作保障。事实上,越到基层,任务越重,而经费却越少,经费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村、社区妇联基层组织有效开展工作的一个非常现实而紧迫的问题。我们要想方设法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推动建立多元保障村、社区妇联组织经费的长效机制,确保基层妇联正常运转、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要积极争取政府的财政支持。目前,全国妇联正在就这一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一个省一个省地推动党委、政府按妇女人均数给妇联核拨工作经费,一些省份在这方面率先实现了突破,使妇联工作经费得到很大改善。各地妇联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争取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力争按妇女人均1元的标准将妇联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使妇联工作经费得到持久性的制度保障。这个经费要尽可能地投放到村、社区一级妇联基层组织,使基层妇联不仅有人办事、有场所办事,而且还有钱办事、有条件办事。
  二要积极争取有实力的村集体经济提供支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各地农村因地制宜,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各地妇联要推动有实力的村,为村妇代会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提高村妇代会的服务能力,真正做到让广大妇女在参与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共享新农村建设的成果。
  三要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妇女工作,以更加开放的手段为妇女儿童服务,既是现实选择,也是大势所趋,同时也是妇联组织在实践中总结的成功经验。各级妇联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群众性、社会性和公信力,以各类公益性、服务性活动为载体,进一步拓展与社会各界交流合作的渠道,积极为村、社区妇联工作的有效开展争取资源、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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