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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证省内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鼓励和引导省内粮食企业到主产区采购调运粮食,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46号)精神,省财政对省内粮食骨干企业到东北地区采购2010年新产粳稻(含粳米)给予适当的费用补助。为做好此项工作,我们制定了《省内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2010年新产粳稻(粳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内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2010年新产粳稻(粳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省内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2010年 新产粳稻(粳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为保证省内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鼓励和引导省内粮食企业到主产区采购调运粳稻(含粳米,下同),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46号)精神,省财政对省内粮食骨干企业到东北地区采购2010年新产粳稻并运回省内的,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补贴的条件 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申领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到东北三省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格采购并调运2010年度生产的、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粳稻或由新稻加工的粳米,并在规定的补贴时限内运回浙江。 (二)企业在补贴期间从东北三省采购、调运粳稻数量必须累计超过5000吨(含5000吨)。粳稻运回浙江后,只能在浙江省内销售,不得销往省外。 (三)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1.企业将尚未运抵本省的粳稻申领补贴,或将申领补贴的粳稻销往省外。 2.企业将非补贴期限内调运的粳稻,或非2010年东北地区新产粳稻申领补贴。 3.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销、加、存统计月报和粮食调运进度,拒报虚报统计资料。 4.企业拒绝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未按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或未按要求履行最高库存量义务,存在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粮食市场正常供应行为。 5.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 二、补贴数量和标准 全省补贴数量控制在25万吨以内。省粮食局每周向各地公布全省实际采购进度,当全省符合条件的采购总量达到25万吨时,停止执行补贴政策。具体操作程序另行布置。对企业按规定采购并运回省内的稻谷,省财政按每吨100元的标准给予费用补贴。享受补贴的稻谷由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三、执行期限 (一)补贴执行期限为2010年10月1日(含1日,开始发运)至2011年6月30日(含30日,到达)。 (二)起始时间指粮食在东北地区采购地的启运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或公路直达运输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且收货地点必须为省内具体地点。 2.铁水、公水联运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并要保持时间、地点、数量衔接,联运后的收货地点必须为省内的具体地点。 (三)截止时间指运输到省内目的地的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直达运输以货到站台日期为准; 2.铁水、公水联运以货到接卸码头日期为准; 3.公路直达运输以货到接卸目的地日期为准。 (四)除以上运输方式外,其他运输方式无费用补贴。补贴粮食数量,以实际到货数为准。 四、申请材料 企业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采购东北粳稻(粳米)费用补贴申请表(见附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采购环节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需提供由当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发票和售粮农民的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需提供合法的购销合同和当地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新粮证明;企业在东北地区承包土地种粮并运回省内销售,没有收购或增值税发票的,需提供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产地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量证明。 (四)运输环节凭证:按不同的运输方式,提供铁路、公路直达运输或铁水、公水联运的正式合法运输单据。运输单据上必须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发货企业和最终收货企业名称。铁水、公水联运的,运输单据上的中转收货人与最终收货人不一致的,必须注明最终收货地点和购货企业的名称。公路运输的,须提供每车的过路过桥费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