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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企[2010]368号
【颁布时间】 2010-10-18
【实施时间】 2010-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省内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2010年新产粳稻(粳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运输过程中,发运数量和到货数量不一致的,需说明原因。各环节数量不一致的,实际到货数量按就低原则确认。
  (五)货款支付凭证: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或银行汇款凭证。其中:付款凭证的付款方和收款方,必须与采购合同的买卖双方相对应。
  (六)销售、库存凭证:销售台帐、有效销售凭证及库存情况统计表。
  申领补贴时,各凭证均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登记造表,并应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企业必须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五、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申请企业于2011年7月15日前将补贴申请材料送所在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集团公司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粮食局。
  (二)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贴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汇总,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在每册封面加盖本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公章后,报送省粮食局。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补贴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严格把好关,并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省粮食局对各市上报的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确定的购运粳稻总量,按规定标准安排补贴资金,拨付给所在地市级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补贴申领企业。省级企业的补贴,由省财政直接拨付。
  六、附则
  (一)补贴政策执行期间,企业在粮食采购调运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意外事故等,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调解决。
  (二)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准确及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按规定如实提交补贴申请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享受补贴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今后不再安排参与相关政策性业务,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企业所在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要落实专人负责联系有关企业,加强对企业粳稻采购、运输、加工、销售和库存的日常监管,并做好日常检查情况书面记录。对企业补贴申请材料要及时审核,严格把关,并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抽验企业的原始凭证。
  (四)宁波市粮食企业采购东北地区2010年新产粳稻补贴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粮食局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参照本办法制定。
  (五)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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