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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天津市泰达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协议收费的函》(津卫财函[2010]39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精神,为保证公共卫生资源的合理使用,经研究,同意天津市泰达医院对签约国际医疗保险公司参保人医疗服务试行协议收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天津市泰达医院试行医疗服务协议收费的范围是与该院签约的国际医疗保险公司参保人。 二、该院针对上述参保人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明码标价,并根据患者病情、治疗的难易程度和所需医疗服务,由医患双方协商议定并签定医疗服务协议书。药品价格及按规定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价格应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执行。 三、试行协议收费应由院方组织相关的专家和医护人员,开辟独立诊区,为患者提供服务。 四、以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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