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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颁布时间】 2010-10-13
【实施时间】 2010-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管理突出问题警示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促进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规范管地、用地行为,秉着思想教育与监督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进行警示约谈的,适用本办法。
  土地管理突出问题警示约谈,是指针对市、县级行政区域内存在土地管理突出问题,省国土资源厅约请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的告诫性谈话。
  约谈主体是省国土资源厅主要领导,或受其委托的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约谈对象是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牵头负责警示约谈的组织工作,厅人事处、监察室等相关处室配合。
  约谈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时,应告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时参加,必要时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约请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约谈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时,必要时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约请该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警示约谈:
  (一)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虽然没有达到10%,但是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应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警示约谈);
  (二)单宗违法用地占用耕地50亩以上,或者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等性质严重的;
  (三)半年内,县级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累计100亩以上,或违法占用其他土地累计300亩以上,市级行政区域内平均每个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100亩以上,或平均每个县(市、区)违法占用其他土地300亩以上的;
  (四)农民违法违规建房问题突出的;
  (五)因批后监管工作未落实,造成开发建设单位在市、县本级辖区内闲置满2年的用地100亩以上,以及擅自改变批准用途进行建设性质严重的;
  (六)非法批地、供地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问题突出的;
  (八)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对土地违法行为压案不查、整改查处不力等问题突出的;
  (十)履行土地管理工作职责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情节严重的;
  (十一)因征地引发被征地农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访等群体事件性质严重的;
  (十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和省级主流媒体披露、曝光,经初步核查属实的;
  (十三)其他需要警示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警示约谈启动程序如下:
  (一)由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提出警示约谈名单及事由的建议,拟定警示约谈工作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二)根据厅长办公会审议意见,向警示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约谈的方式、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警示约谈时,约谈主体应向约谈对象通报对方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告诫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所需承担的责任。约谈对象应对土地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或某一单项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听取告诫后,应对有关问题表明态度。
  第七条 根据警示约谈情况,省厅可向被警示约谈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意见书,并同时抄送所在地人民政府,督促依法查处、整改到位。
  第八条 警示约谈对象应当在警示约谈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厅反馈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对查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 对整改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全省通报。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第十条 限期整改未到位的,省厅将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取消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该部门负责人年度内各类国土资源管理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并建议省人民政府对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 警示约谈不代替依法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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